Article 11

In force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及其标志。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Local Regulations · 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