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张家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July 31, 2020
- In force from
- July 31, 2020
- Articles
- 32 articles
(2019年9月29日张家口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2019年11月29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2020年7月7日张家口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订 2020年7月30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协调工作机制,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辖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执法工作的组织领导。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纳入基层社会治理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基层组织应当协助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
应急管理、城市综合执法、行政审批、供销、交通运输、生态环境、教育、气象、文化广电和旅游、市场监管、财政、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应当载明经营负责人、经营场所地址、经营期限、烟花爆竹种类和限制存放量。
Chapter 2经营和运输管理
经营场所的设置应当符合规定的安全条件。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
本市准予经营的烟花爆竹规格、品种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途径予以公布。
承运人应当具有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质证明,运输烟花爆竹应当携带许可证件,按照核准载明的品种、数量、路线、有效期限等规定运输。
禁止邮寄、快递烟花爆竹,禁止在托运、邮寄、快递的行李、包裹和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
Chapter 3燃放管理
(一)桥东区、桥西区、崇礼区及经开区所辖区域;
(二)万全区、宣化区、下花园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区;
(三)由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区域。
(一)国家机关办公场所;
(二)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
(三)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幼儿园、学校;
(四)公共文化单位、公众娱乐场所、商场、集贸市场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
(五)车站、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六)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及其安全距离范围内;
(七)输变电、燃气、燃油等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和架空通讯线路安全范围内;
(八)林地、草原等重点防火区域;
(九)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燃放的其他区域和场所。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应当设置禁放警示标志,并做好安全提示和防范工作。
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通过新闻媒体及时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并提示市民在此期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本市在庆典活动和其他重大节日期间,需要在禁止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并予以公告。
(一)不得在建筑物或构筑物内、屋顶、阳台燃放或向外抛掷烟花爆竹;
(二)不得向人群、车辆、建筑物、构筑物、在建工地、树木、河道、公共绿地、窨井等投掷燃放;
(三)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
(四)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
Chapter 4法律责任
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运输烟花爆竹未携带许可证件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两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内燃放的;
(二)违反第二十条规定,在重污染天气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
(三)违反第二十三条规定,未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