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未按要求办理登记备案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未按规定设置标志,或者标志、标线及交通安全设施无法正常使用,或者停放禁停机动车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五项规定,未按照明示的标准收费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有关规定处罚。
Local Regulations · 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