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机动车停车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June 23, 2020
- In force from
- August 1, 2020
- Articles
- 31 articles
(2020年3月19日四平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0年6月5日吉
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
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公共停车场是指依据规划独立或者配套建设,为社会公众提供机动车停放的场所。
专用停车场是指依据规划配套建设,为本单位、本住宅小区提供机动车停放的场所。
城市道路停车泊位是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城市道路施划,为社会公众提供机动车临时停放的场所。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城市道路停车泊位施划,参与相关停车场设计方案审核、涉及交通安全畅通的公共停车场竣工验收和交通影响评价,监督管理城市道路内停车行为。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停车场建设,参与公共停车场的交通影响评价。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相关停车场规划审批、规划核实与交通影响评价。
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制定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收费标准。
财政、税务、市场监督、应急管理等部门及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停车治理相关工作。
Chapter 2停车场规划与建设
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在作出建设项目规划审批前,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公共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设计方案的意见,并会同住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公共停车场进行交通影响评价。
(一)设置交通标志、标线,明示停车类型、停车时段、标示方向,并合理规划缘石坡道;
(二)禁止在城市道路绿化带和公共广场内施划;
(三)禁止在医院、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出入口两侧机动车道各三十米内施划;
(四)禁止在住宅小区、过街天桥出入口两侧十米内施划;
(五)禁止在公交车、校车、应急保障车、救护车、警用车专用场(站)内施划;
(六)禁止在市政设施、消防设施、燃气设施、消防车通道、无障碍设施通道、医疗救护通道、公交专用通道上施划;
(七)禁止在双向通行宽度不足十二米或者单向通行宽度不足八米的城市主干道上施划;
(八)禁止在城市快速路、市区主干路以及其他交通流量大的城市道路上施划。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特定地点施划公交车、出租车、校车、通勤、邮政、快递、银行运钞等机动车的专用停车泊位。
住宅小区专用停车场不能满足业主停车需求的,由住宅小区专有部分面积占比和人数占比均为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和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居民委员会可以利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场地建设临时停车场。
依据前两款规定建设临时停车场的,应当向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提出申请,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征求住建、自然资源、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应急管理等主管部门意见后,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决定。
Chapter 3停车管理与服务
住宅小区专用停车场在满足业主停车需求前提下,可以依法向社会公众提供停车服务。
(一)在营业前十五日内按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要求提供备案材料,办理登记备案。但临时停车场除外;
(二)在停车场出入口设置停车标志并标明开放时间、停车泊位数量、收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和监督电话;
(三)确保标志、标线及交通安全设施正常使用;
(四)停车场内不得停放无号牌以及装载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或者其他违禁物品的机动车;
(五)按照明示的标准收费;
(六)发现疑似废弃机动车的,应当向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报告;
(七)禁止开展影响机动车行驶和停放的其他活动。
禁止在城市道路停车泊位以外的人行道上停车。
(一)摆摊设点、摆放非机动车等占用城市道路停车泊位;
(二)设置地桩、地锁等占有城市道路停车泊位;
(三)毁损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及其标志、标线。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废弃机动车:
(一)经认定为报废的;
(二)经认定为无主的;
(三)其他可以认定为废弃机动车的情形。
Chapter 4法律责任
违反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未按规定设置标志,或者标志、标线及交通安全设施无法正常使用,或者停放禁停机动车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五项规定,未按照明示的标准收费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有关规定处罚。
违反第二款规定,在城市道路停车泊位以外的人行道上停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罚款。
违反第三项规定,毁损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及其标志、标线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