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除要遵守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有关规定外,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二)禁止开凿与饮用水无关的水井;
(三)禁止在保护区水体清洗车辆;
(四)禁止设置化工原料、矿物油类及有毒有害矿产品的贮存场所,以及生活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堆放场所和转运站;
(五)禁止建设无隔离设施的输油管道;
(六)禁止进行挖沙、采石取土等有可能影响地下水的活动;
(七)限制使用农药和化肥;
(八)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对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市、县(区)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Local Regulations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