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

公共机构应当厉行节约,杜绝浪费,带头使用节能产品、设备,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开展下列节能管理工作:

(一)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有针对性地采取节能管理或者节能改造措施;

(二)加强能源消费计量和监督管理,定期报告能源消费状况;

(三)对重点用能部位的用能情况实行监测,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能耗。

公共机构负责人对本单位节能工作全面负责。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