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5
In force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一)向水体或者在江河湖库最高水位线以下以及经雨水冲刷可能进入水体的滩地、岸坡倾倒、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
(二)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或者附有油类、有毒有害物质的车辆、容器及其他物品的。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