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3
In force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除遵守准保护区管理规定外,还应当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二)设置从事危险化学品、煤炭、矿砂、水泥等装卸作业的货运码头、建筑物、构筑物;
(三)设置水上经营性餐饮、娱乐设施;
(四)从事采砂、对水体有污染的水产养殖、放养畜禽等活动;
(五)新增使用农药、化肥的农业种植和经济林。
对前款第一项中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对第五项中已有的农业种植和经济林,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责令有序调整为绿色农业。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