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1

In force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本辖区内饮用水水源的污染防治工作建立日常巡查制度。

饮用水水源地的管理单位、取水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巡查工作,组织对饮用水水源地和相关设施进行巡查,并做好巡查记录。对巡查中发现可能造成饮用水水源污染的行为,应当劝阻和制止;劝阻和制止无效的,应当向有关执法机关报告,由有关执法机关依法处置。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