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1

In force

水行政、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应当指导农业生产者控制、减少农业用水总量,推广农业节水技术,实行源头减量。

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合理施用化肥和农药,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和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推进化肥和农药减量使用,推广农业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防止造成水污染。供销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农田残膜回收处置制度并组织实施。

毗邻江河湖库的农田,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发展绿色农业,防止农业面源污染。

禁止在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非耕地上从事种植等生产经营活动。

禁止使用农药及其他有毒物毒杀、捕捞水生生物。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