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城乡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保持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排放标准,并对城乡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负责。

城乡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应当安全处理处置污泥,保证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符合国家标准,并对污泥的去向等进行记录,防止造成二次污染。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