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本市严格执行产业投资禁投相关规定。
除在安全或者产业布局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外,新建有污染物排放的工业项目应当进入工业集聚区。新建化工项目应当进入全市统一布局的化工产业集聚区。
新建化工产业集聚区、工业集聚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与长江、嘉陵江、乌江岸线保持相应距离。禁止在长江、嘉陵江、乌江岸线一公里范围内布局新建重化工、纸浆制造、印染等存在环境风险的项目。禁止在化工产业集聚区外扩建化工项目。
鼓励现有工业项目、化工项目分别搬入工业集聚区、化工产业集聚区。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