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污染物排放情况、污染防治情况、环境风险防范情况以及各项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提供必要资料,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阻扰和拖延检查。检查者应当出示有关证件,并为被检查者保守检查中获取的商业秘密。

现场检查可以采取采样、检测、摄影、摄像、文字记录和查阅、复制有关资料等方式,检查结果应当作为实施监督管理的依据。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