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支持北部湾经济区在行政管理、市场准入、项目建设、土地使用、投融资、涉外经济、人事人才管理、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先行先试。

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北部湾经济区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健全与海关、海事、税务、邮政、金融监管等中央驻桂单位的沟通协调机制,主动研究提出推进投资开放、贸易便利和金融创新等方面的改革创新措施,争取国家有关部门支持在北部湾经济区先行先试。

北部湾经济区应当为中央驻桂单位履行职责和落实国家支持先行先试政策提供便利和协助,并创造条件使北部湾经济区成为中央驻桂单位推进改革试验的重要平台。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