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北部湾经济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法规的原则下,在其职权范围内可以制定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快北部湾经济区的开放开发。

因改革创新需要暂时调整或者停止适用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部门规章的部分规定的,自治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提出意见,依照法定程序争取国家支持先行先试。

因改革创新需要暂时调整或者停止适用本自治区、设区的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的,自治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提请自治区、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决定。需要暂时调整或者停止适用本自治区、设区的市制定的规章的,自治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作出有关决定。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