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3

In force

不按本条例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报表进行年检,拒绝接受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不按规定完成最低勘查投入,不按规定测绘井上、井下工程对照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选矿回收率达不到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核准的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达到;逾期达不到的,处以相当于矿产资源损失价值10%以上50%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顿,直至吊销采矿许可证。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