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2
In force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卖方、出租方、出让方处以违法所得百分之十以上一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擅自印制、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擅自收购和销售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统一收购的矿产品的,收购违法开采的矿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