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

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申请转让探矿权、采矿权,应当向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转让申请书;

(二)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的转让合同;

(三)受让人资质条件的证明文件;

(四)转让人具备国家规定的转让条件的证明;

(五)矿产资源勘查或者开采情况的报告;

(六)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国有矿山企业转让采矿权时,还应当提交其主管部门同意转让采矿权的批准文件。

转让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应当按照国家的规定进行评估和确认。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