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Amended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实施安全生产专项规划,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纳入政府和部门绩效考评指标体系,支持、督促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实行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