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9

Amended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未提供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投入必需的资金,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