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Amended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金融机构通报,并向社会公示。

生产经营单位的下列不良信息,纳入本省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一)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受到较大数额罚款或者责令停产停业行政处罚的;

(三)重大事故隐患在责令整改的期限内未完成整改的;

(四)拒不接受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

(五)其他安全生产不良信息。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