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Amended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安全生产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依法开展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责任制;
(二)建立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一体化监督管理和执法机制;
(三)对生产经营单位有关安全生产责任制、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以及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监控等制度的建立落实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四)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组织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制定并落实有针对性的监督管理措施;
(五)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及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六)按照规定报告事故情况,依法组织或者参与由本级人民政府负责的事故调查处理,指导、协调有关应急救援工作,协助做好事故善后工作,督促落实事故处理的有关决定;
(七)对矿山、金属冶炼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单位组织的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实施监督核查;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应急管理部门还应当依法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巡查考核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