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Amended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危险装置设备试生产、重大危险源作业和动火、有毒有害、受限空间、高处作业以及临近高压输电线路、临近输油(气)管线作业、建筑物和构筑物拆除等危险作业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危害风险制定作业方案、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处置方案,履行相关内部审签手续,查验作业人员相关职业资格证件;

(二)确认现场作业条件符合安全作业要求;

(三)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采取安全防范措施,设置作业现场的安全区域,确定专人现场统一指挥和监督;

(四)危险作业前,向作业人员说明危险因素、作业安全要求和应急措施,并经双方签字确认;

(五)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采取应急措施,停止作业,撤出人员;

(六)危险作业管理的其他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其他有专业资质的单位进行危险作业的,在作业前与受托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对受托方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