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2

In force

用人单位不得以感染艾滋病病毒为由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并应当为其病情保密。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从事的工作可能传播、扩散艾滋病病毒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及时通知其所在单位。所在单位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为其调整工作岗位,但不得因此解除劳动关系,并对其病状及调整原因承担保密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30,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