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公共场所应当自觉遵守公共秩序,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着装整洁得体,言行举止文明得当;

(二)轻声交谈和接打电话,不得喧哗;

(三)等候服务依次排队,使用电梯先下后上,上下楼梯靠右侧行走;

(四)遵守禁止吸烟的规定;

(五)在医院、图书馆、纪念馆、博物馆、影剧院等场所应当保持安静,不得干扰他人;

(六)组织广场舞、文艺汇演、室外健身等娱乐、集会活动,合理使用场地、设施,使用音响器材不得干扰他人正常工作、生活,不得进行妨碍他人的危险性健身活动;

(七)文明开展商业经营,不得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

(八)注意个人卫生,咳嗽、打喷嚏时应遮掩口鼻,患流行性、传染性呼吸系统疾病或者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期间,应当按规定佩戴口罩;

(九)遇突发事件,服从现场指挥,配合应急处理,不盲目聚集、围观。

Local Regulations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