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July 24, 2020
- In force from
- September 1, 2020
- Articles
- 51 articles
(2020年6月30日烟台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2020年7月24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文明行为的宣传和引导,协助相关单位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国家机关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示范作用。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国家工作人员、社会公众人物、文明单位员工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Chapter 2基本行为规范
(一)着装整洁得体,言行举止文明得当;
(二)轻声交谈和接打电话,不得喧哗;
(三)等候服务依次排队,使用电梯先下后上,上下楼梯靠右侧行走;
(四)遵守禁止吸烟的规定;
(五)在医院、图书馆、纪念馆、博物馆、影剧院等场所应当保持安静,不得干扰他人;
(六)组织广场舞、文艺汇演、室外健身等娱乐、集会活动,合理使用场地、设施,使用音响器材不得干扰他人正常工作、生活,不得进行妨碍他人的危险性健身活动;
(七)文明开展商业经营,不得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
(八)注意个人卫生,咳嗽、打喷嚏时应遮掩口鼻,患流行性、传染性呼吸系统疾病或者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期间,应当按规定佩戴口罩;
(九)遇突发事件,服从现场指挥,配合应急处理,不盲目聚集、围观。
(一)不得随地便溺、吐痰,不得乱扔果皮、纸屑、烟蒂、口香糖、塑料瓶(袋)等废弃物;
(二)不得随意倾倒污物、脏水;
(三)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不得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
(四)不得违法燃放烟花爆竹;
(五)不得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或者公共设施、路面、线杆、树木上,擅自张贴、涂写或者刻画;
(六)使用公厕后应当即时冲水,保持公厕卫生,爱护公厕设施;
(七)野外宿营、郊游踏青、亲海近海等户外活动,应当自行清理所产生的垃圾;
(八)不得在露天场所、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秸秆、枝叶。
(一)驾驶机动车不得违规使用灯光、喇叭;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通过积水路段时,应当减速慢行;不以手持方式使用电话,不得向车窗外抛物,不得随意变道抢道;主动让行校车及正在执行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警车和其他有紧急情况的车辆;
(二)驾驶非机动车不并排行驶,不进入机动车道或者人行道行驶,不违反规定载人载物,不急转急停,不超速,不逆行;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道路右侧行驶;
(三)车辆应当停放在停车场和规定的停车泊位,不得占用行人通道、盲道和消防、医疗急救等公共通道,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非充电时不得占用公共充电桩的充电位置;
(四)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横过道路时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不得翻越交通隔离设施,机动车停车让行时,应当安全快速通过;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
(五)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应当自觉排队,先下后上,主动为老、弱、病、残、孕等特殊乘客让座,不得影响驾驶员安全驾驶,不躺卧座位,不抢占座位,不将随身物品放置于座位上妨碍他人乘坐,不食用有刺激性气味的食品;
(六)爱护共享交通工具及相关设施,使用后规范有序停放,不得随意丢弃或者故意损坏。
(一)节约粮食,文明健康用餐,就餐消费时适量点餐,提倡分餐,使用公筷、公勺;
(二)低碳生活,节约水、电、燃油、天然气等公共资源,减少塑料袋等一次性用品使用;
(三)绿色出行,提倡乘坐、使用公共交通工具;
(四)自觉参加植树造林、护林防火、养绿护绿等活动;
(五)文明办理婚丧嫁娶事宜;
(六)文明祭奠,节地生态安葬、绿色环保祭祀,不随意焚烧、抛撒祭奠物品。
(一)进行室内装修作业应当限制作业时间,采取有效措施,减轻、避免噪声、粉尘对周围居民的影响;
(二)使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室内娱乐、体育锻炼等活动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干扰周边居民正常生活;
(三)饲养宠物应当保持环境卫生,不干扰他人生活;
(四)饲养犬只应当定期为犬只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携犬出户应当束犬链(绳),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并及时清除排泄物;
(五)不得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不得向建筑物外抖物扬尘;
(六)不占用公用空间,不私接管线,不堵塞消防通道;
(七)不侵占公共绿地、草坪等种植农作物或者其他植物;
(八)不在建筑物内的公共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一)孝敬父母长辈,弘扬孝德文化;
(二)夫妻和睦,培育优良家风;
(三)教育、引导被监护人遵守文明行为规范;
(四)不得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家庭成员。
(一)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
(二)爱护旅游资源,爱护文物、古迹,不随意刻划、涂抹,不攀爬、触摸文物,拍照摄像遵守规定;
(三)在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有损纪念英雄烈士环境和氛围的活动;
(四)服从景区景点管理,爱护景区景点公共设施;
(五)海滨旅游不拾捡、带离或者擅自采挖球石,不使用非专用食物投喂海鸟、海豹等野生动物。
Chapter 3保障与促进
教育部门和学校应当将文明行为培养纳入教育教学,制定文明行为守则,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开展文明行为教育和实践活动,提升学生文明素养。
户外广告牌、电子广告屏、地名牌、公交候车亭、公交车、建筑围挡等社会媒介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刊播、展示公益广告。
鼓励和支持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利用本单位场所、设施,设立学雷锋志愿服务站、爱心服务点,为需要帮助的人员提供便利和帮助。
市、区(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公共图书馆、农家书屋、社区书屋、职工书屋、城市书房等公共阅读设施建设,建立健全管理服务制度,为公民提供方便快捷的阅读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