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覆盖生产、流通、消费、使用等领域的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工作机制,实现生活垃圾源头减量。

Local Regulations ·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