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Chapter 3 无线电台(站)管理Article 23In force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定期对相关设备进行维护和管理,确保其性能指标符合国家标准和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避免对其他依法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保密规定,不得发送与工作无关的信号,不得擅自变更频率、发射功率等核定的技术参数。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4, 2020Article 22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