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本市大气环境保护督查工作机制,及时公开督查情况,强化责任追究,实现督查常态化。
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当对超过国家、省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按时完成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约谈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作为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并向社会公开考核结果。
Local Regulations · 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