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编制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采取措施,按照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达到大气环境质量标准。达到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后,市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大气环境质量持续达标及提升规划,采取措施,保持和提升大气环境质量。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改善工作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并组织实施。

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和持续达标及提升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开。

Local Regulations · 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