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在不影响正常通行的情况下,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采取现场检查监测、电子监控、摄像拍照、自动监测、遥感监测、远红外摄像等方式,对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经计量检定并正常运行的遥感监测设备的监测数据,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核并确认其检测结果效力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作为行政执法依据。

Local Regulations · 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