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本市销售的新机动车,应当符合本市现行执行的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相应阶段排放限值,并在耐久性期限内稳定达标。销售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当符合本市现行执行国家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相应阶段排放限值。
外地迁入本市在用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本市在用车排放标准要求。
在本市生产、销售的机动车用以及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发动机油、氮氧化物还原剂、燃料和润滑油添加剂以及其他添加剂的有害物质含量及其他大气环境保护指标,应当不低于本市现行执行的有关标准。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标示销售产品的有关标准。
Local Regulations · 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