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In force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停车场经营者或者管理者不履行规定义务的,由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停车场经营者或者管理者未在入口处及收费地点等明显位置设置标价牌的,由市场监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五项规定,停车场经营者或者管理者使用的计时、计费装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造成消费者损失的,由市市场监管主管部门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千元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