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公共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应当符合以下设置规范:

(一)设置停车场标示牌;

(二)使用混凝土、沥青或者砂石等进行地面硬底化处理,并保持坚实、平整;

(三)设置交通标志,划定交通标线和泊位标线,对停车泊位实施编号管理;

(四)在停车泊位内安装车轮定位器;

(五)室内停车场应当配备通风、照明、排水、通讯、消防、安全监控等设施、设备,并保证其正常使用;

(六)配建、加装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并保证安全用电;

(七)设置并标明残疾人专用的无障碍停车泊位以及配备无障碍设施;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规范。

Local Regulations · 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