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抗震救灾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简称县级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承担本级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专人负责防震减灾日常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2,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