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震减灾工作的领导,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防震减灾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建立健全防震减灾工作体系,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防震减灾投入增长机制。

Local Regulations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2,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