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食品小作坊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应当报告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立即停止生产经营,采取通知或者公告的方式告知相关食品经营者停止经营、消费者停止食用,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并如实记录通知和召回情况。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小作坊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告知相关食品经营者停止经营、消费者停止食用,召回已经售出的食品。
食品小作坊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无害化处理、销毁。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对召回食品的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全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并详细记录相关情况。
Local Regulations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2,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