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下列食品:
(一)专供婴幼儿、孕产妇和其他特定人群的食品;
(二)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
(三)冷冻饮品、速冻食品、罐头制品、果冻食品;
(四)采用传统工艺以外的其他方法生产的乳制品、酱油和醋;
(五)使用酒精勾兑的酒类;
(六)接受委托生产加工或者分装食品;
(七)国家和本省规定禁止生产加工的其他食品。
前款规定以外禁止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由市、州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制定,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省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市、州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可以根据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进行调整,并按前款规定的程序备案、公布。
Local Regulations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2,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