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自核定公布之日起一年内,由省人民政府划定保护范围,设置保护标志,建立记录档案。州(市)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自核定公布之日起一年内,由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划定保护范围,设置保护标志,建立记录档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损毁文物保护标志。

Local Regulations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2,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