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Chapter 2 不可移动文物Article 13In force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规划,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规划经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由所在地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州(市)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规划,分别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备案。Local Regulations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2, 2020Article 12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