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举报投诉制度,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和地址,设置举报投诉信箱或者电子信箱,设立举报投诉接待室,依法受理符合下列条件的举报投诉:

(一)被举报投诉的用人单位有明确的名称、住址的;

(二)属于劳动保障监察事项的;

(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发生在二年内的。

前款第(三)项规定的期限,自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举报投诉,应当及时告知举报投诉人向有管辖权的行政部门举报投诉。

Local Regulations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2,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