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安全工作,建立健全旅游安全综合监督管理和救援保障体系,并将旅游安全应急管理纳入本级政府应急管理体系,组织编制旅游安全应急预案,完善旅游突发事件应对机制,开展应急演练,及时处置旅游突发事件、安全事故。
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公安、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旅游安全监管职责,开展旅游安全监督检查、突发事件处置和救援保障等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2,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