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加强重点旅游项目和景区的道路、供水、供电、通讯、消防、医疗保障、垃圾污水处理、停车场、厕所等旅游基础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支持创建国家A级旅游景区和示范区。
省人民政府应当协调完善省内支线航空网络建设,开发航班与高铁衔接旅游线路,统筹安排景区道路与高速公路、铁路、机场及国省干线公路对接。
设区的市、自治州以及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规划布局旅游客运专线、中转站、房车营地、自驾游基地、自行车骑行驿站等交通设施建设,为旅游者提供道路指引、医疗救助、安全救援等方面的服务,完善旅游交通标志、旅游景区指示标志牌等道路标识。
Local Regulations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2,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