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和重点旅游资源开发利用的专项规划,应当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划设计标准、规范,并征求上一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

在规划报送批准前,应当通过召开论证会、评审会和公开征求意见等方式,听取有关部门、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经批准的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

Local Regulations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2,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