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和重点旅游资源开发利用的专项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以及其他的自然资源和文物等人文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相衔接。

编制或者调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以及其他涉及旅游的专项规划时,有关部门应当考虑旅游业发展实际需求,并征求本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意见。

Local Regulations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2,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