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

货运源头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按照每辆次处两万元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四)项规定,拒不改正的,按照每辆次处两万元罚款。

货运源头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的有关规定,超过货物运输车辆的核定载质量装载危险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2,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