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May 12, 2020
- In force from
- May 12, 2020
- Articles
- 32 articles
(2016年12月28日佛山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7年3月29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9年12月30日佛山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并经2020年 4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佛山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等三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本条例所称超限,是指货物运输车辆装载货物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擅自在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上行驶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超载,是指货物运输车辆装载的货物重量超过车辆行驶证标注的核定载质量,在道路上行驶的行为。
区人民政府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组织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协助市、区人民政府,做好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的治理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等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配合做好本行政区域内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以及超限超载货物运输车辆非法拼装改装的管理工作。
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水利、住建、商务等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对本行业道路货物运输源头单位(以下简称货运源头单位)的监督检查。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治超系统的建设管理工作,并免费提供治超系统实时传输应用软件。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治超系统前端设备投入使用的三十日前向社会公告,并在前端设备检测路段安装标识牌。
公安机关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在设置治超系统前端设备的路段和节点,依法采取客货分离等交通管制措施的,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标志标牌,并提前三十日向社会公告。
(一)建立健全货物合法装载配载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开展相关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在经营场所公示法定装载配载标准;
(二)做好货物装载配载的称重计量工作,对收货单位、货物运输车辆及其驾驶员的身份信息进行核验登记,按照国家有关载运标准对装载配载货物名称及重量等信息进行查验登记,并根据上述信息开具装载配载证明,实时传输至治超系统;
(三)接受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货运源头单位的装载配载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装载配载、计重、开具装载配载证明。
(一)超过标准装载配载,并放行上路;
(二)为无牌无证、证照不全、不出示牌证的车辆、车辆驾驶人员装载配载;
(三)为超限超载的货物运输车辆提供虚假装载配载证明;
(四)不传输或者不实时传输货物装载配载信息数据至治超系统。
(一)发包或者出租给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货运源头单位;
(二)与承包或者承租的货运源头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租赁合同中约定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三)定期对承包或者承租的货运源头单位依法装载配载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对拒不改正的,及时告知交通运输等行业主管部门。
(一)故意堵塞通行车道、强行冲卡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检测秩序;
(二)采取短途驳载、首尾相接、超低速行驶等方式逃避检测。
(一)对运载可分载货物且具备现场卸载条件的,应当责令当事人采取自行卸载、分装等改正措施,消除违法状态。卸载、分装后的货物运输车辆应当经过复检,符合规定标准后方可上路行驶;
(二)对运载可分载货物但不具备现场卸载条件的,应当责令当事人到就近的具备卸载条件的场所进行卸载、分装,消除违法状态。卸载、分装后的货物运输车辆应当经过复检,符合规定标准后方可上路行驶;
(三)运载不可解体大件物品且未办理超限运输许可手续的,应当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接受调查处理,并告知当事人到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超限运输许可手续;
(四)对运载或者混装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应当会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引导至具有安全卸载设施和条件的场所实施卸载。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条件的场所,作为货物运输车辆超载运输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卸载场地。
违法超限超载的货物运输车辆,属于非法拼装改装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应当将涉及货物运输车辆生产、销售或改装单位的信息,及时告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一)每年度内违法超限超载运输三次以上的货物运输车辆驾驶人或者货物运输车辆;
(二)因超限超载造成重大生产安全事故以上且负主要责任以上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
(三)因超限超载运输被公安机关依法吊销驾驶证的货物运输车辆驾驶人;
(四)拒不履行违法超限超载行政处罚决定的单位或个人;
(五)其他应当纳入不诚信记录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从业人员、货物运输车辆及其驾驶人。
(一)不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检查;
(二)组织巡查、派驻监管人员或者在货运源头单位出入口设置治超系统前端设备,加强监督检查;
(三)对实时传输装载配载信息的情况等进行抽查。
纳入道路货物运输不诚信记录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从业人员、货物运输车辆及其驾驶人,由交通运输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并限制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与道路货物运输相关的经营活动。
治超系统取得的电子数据,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对于治超系统发现的涉嫌违法超限超载的货物运输车辆,公安机关应当提供车辆相应登记信息。
禁止通过目测的方式认定货物运输车辆违法超限超载。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按照每辆次处两万元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四)项规定,拒不改正的,按照每辆次处两万元罚款。
货运源头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的有关规定,超过货物运输车辆的核定载质量装载危险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一)不履行货运源头单位超限超载治理职责的;
(二)不履行货运源头单位装载配载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
(三)收取或变相收取称重检测费用的;
(四)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
本条例所称治超系统前端设备,是指自动检测、拍摄和记录行驶中货物运输车辆的车货总质量、车辆图像等信息的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