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地方标准起草单位在充分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后,形成地方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意见处理情况等材料,报省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省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求社会公众对地方标准送审稿的意见。

省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相应领域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对地方标准送审稿内容的合法性、安全性、适用性、协调性、先进性进行技术审查,形成审查意见;未组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应当成立不少于七人的专家组进行技术审查。

实行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方式审查的,参加审查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人数不得少于全体委员人数的四分之三。审查意见应当经参与审查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赞成,且反对的委员不超过四分之一。

实行专家组方式审查的,专家组应当具有广泛代表性、独立性和专业性,一般由标准利益相关方代表、专业领域专家和标准化专家等组成。审查时应当采取会议表决的方式,审查意见应当经专家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赞成,且反对的成员不超过四分之一。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