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举行超过宗教活动场所容纳规模的大型宗教活动,或者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大型宗教活动,应当由主办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在拟举行日的三十日前,向大型宗教活动举办地的区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区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征求同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意见,提出审核意见报市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市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区宗教事务部门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主办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应当预测参加活动的人数,评估活动风险,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大型宗教活动所在地的区宗教事务、公安等相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对大型宗教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