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由宗教团体向拟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区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

区宗教事务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征求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意见,对申请设立寺观教堂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市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对申请设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市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区宗教事务部门报送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扩建、异地重建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需要变更为寺观教堂的,应当按照本条前两款规定办理。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0